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》于2025年3月14日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,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。应区分正式公布文本与早期征求意见稿,不能把征求意见稿的条款直接作为现行要求。
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结合产品类型、生产日期及适用要求,核对正式办法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官方实施说明。本文不替代具体产品标签的审核,也不据此推导所有包装都必须使用激光。
激光、喷墨或其他方式是否适合,应结合材料、文字及码图的可读性、标注位置和包装完整性验证。法规中的标识要求不能直接证明某台设备符合全部生产条件。
由产品责任方提供已审核的标识样稿、包装材料和产线要求,再比较设备方案。保存文件版本、打样记录与验收结果,避免使用过期的规则说明或未经确认的内容。

2026-10-20
2026-10-16
2022-05-24
2022-05-23